回迁房出卖后继承人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长辈家庭取得一套尚未办证的回迁安置房,全家协商一致后将房屋卖给买方,买方支付大部分房款,房屋实际交付买方占有,双方约定等可以办证时再办理过户。后来卖房的长辈以及原始买方相继去世,孙子依据遗嘱继承买房一方的合同权利,和卖方的配偶签订补充协议。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卖方的多名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原始买卖协议有效,后签的补充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效,判决全部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剩余尾款待过户完成后再支付。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回迁安置房虽然签订买卖协议时还没有产权证,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出卖人死亡不会消灭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需要承担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
3. 房屋早已被原房主出卖处置,不再属于遗产,个别继承人配偶,无权就该房屋再私自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无效。
4. 合同约定剩余尾款在过户完成后给付,应当遵从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