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越权处分拆迁安置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有集资房,父亲过世未留遗嘱,母亲、儿子、女儿法定继承父亲份额。房屋拆迁置换新房及储藏室,母亲立下自书遗嘱,打算将整套安置房交由儿子继承,未提及储藏室。母亲去世后,儿子依据遗嘱想要全部继承房屋,女儿不认可,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遗嘱仅对母亲自有份额有效,父亲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房屋归儿子,由儿子向女儿支付折价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一方去世,共有房产中死者份额直接发生继承,不归在世配偶独有。
2. 自书遗嘱仅能处置本人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3. 放弃继承需要书面明示,未书面放弃就视为接受继承。
4. 遗嘱未处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房屋可判归一方,由取得方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