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金融借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向银行申请贷款,另外两人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男子还拿一套继承所得房产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如约放款,借款到期后男子拒不还本付息,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连带清偿,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两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房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优先受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金融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务人到期应当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只签抵押合同、不办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债权人不能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
3. 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偿债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4. 债务人、保证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