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转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名下宅基地房屋拆迁置换取得安置房,儿子出面签订拆迁协议并且出资交纳购房款,之后儿子去世。老父亲也早已过世,母亲与另外两名子女起诉,要求儿子的妻儿向己方支付房产分割折价款。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安置房属于老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所有权,法院以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驳回原告索要分割款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看原宅基地权属,谁的老宅拆迁,安置房原则上就归原产权人,不因拆迁协议由子女签署就改变权属。
2. 遗产分割折价补偿,前提是有一方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全部当事人都不要房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其他人支付折价款。
3.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没有放弃继承的,发生转继承,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转给其继承人。
4. 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后续诉讼法院直接采信,被告再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