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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再婚夫妻婚后购置一套共有房产,二人共同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夫妻一方离世后,自己名下一半房屋产权归存活的配偶所有。丈夫去世后,丈夫和前妻生育的多名子女拒绝配合房屋过户。配偶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屋份额,子女还提出存在未分割存款,但拿不出相应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配偶的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遗产,不再适用法定继承。

2. 夫妻共同房产,要先析出配偶一半个人财产,剩下另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3. 当事人主张存在其他遗产,应当提交证据佐证,没有证据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