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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移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几名亲属因分割逝者的存款、死亡抚恤金发生继承纠纷,原告向外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继承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逝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法院核查证据,确认逝者去世前长期在另一区居住,主要遗产也不在受案法院辖区,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遗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法院起诉。

2. 住所地不等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3. 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提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