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出借人借钱给他人,债务人还没有还款就已经离世。出借人将全部法定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部分继承人在诉讼中提交书面材料明确放弃继承,法院认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用承担还债义务,仅由接受继承的配偶在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法院不支持借期内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我国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规则,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上限只限于自己实际拿到的遗产价值。
2. 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没有实际占有遗产的,对死者债务可以不用负责。
3. 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只可按法定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4. 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必要支出,没有约定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对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