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通过房改获得房产,未留遗嘱。侄子年少便到老人家中长期生活,档案、灵位牌、邻里证言都体现双方以父母子女对外相称。其他继承人辩称仅为寄养关系,法院认定构成事实收养,侄子享有继承权,其去世后由家属转继承,房屋按份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收养法实施前,虽无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对外以父母子女相称,群众公认,可成立事实收养。
2. 主张事实收养应当提供档案、照片、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3. 养子女先死亡的,继承份额可发生转继承。
4. 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要先析出夫妻财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