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金融借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人共同签字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去世,剩余共同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共同借款人抗辩房屋已经公证给女儿,债务应当一并转移由女儿承担。案涉房屋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已完成首次登记,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法院判决共同借款人还本付息,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共同借款人签字就要承担还款义务,家庭内部公证过户房产,未经银行同意,不能对外转移房贷债务。
2. 房屋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又完成建筑物首次登记,无失效情形,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按揭贷款的阶段性保证,满足合同约定条件后,开发商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4. 借款人死亡,不免除其余共同借款人的合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