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受遗赠共有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与女儿共有一套拆迁安置房,老人订立代书遗嘱,把自己的房屋份额遗赠给孙女,孙女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姑姑质疑遗嘱效力,认为行为能力鉴定时间和立遗嘱时间不一致,不能证明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孙女在老人去世六十日内通过起诉表示接受遗赠,法院将房屋判归姑姑所有,由姑姑向孙女支付对应房屋份额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满足两名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
2. 事前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能直接等同于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结合订立遗嘱现场视频、见证人证言综合判断。
3. 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事实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提起诉讼属于有效接受方式。
4. 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没有约定份额,又无其他证据,一般推定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房屋可判归一方,取得房产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归并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