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撤销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依据生效判决负有债务,却把自有房屋卖给孙辈。交易资金大多为无法核实的现金,实际到账金额远低于计税价,过户后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债权落空。债权人查清完整交易信息后起诉,法院撤销房屋买卖,房屋恢复登记至老人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从掌握交易对象、价格等完整撤销事由时起算。
2. 债务自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时成立,不以实际垫付钱款为成立时点。
3. 债务人和近亲属交易,房款证据存疑,可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4. 近亲属受让财产损害债权,债权人可撤销该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