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死亡,配偶与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但二人仍实际占有、管理包含遗产份额的共有房屋。银行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借款。法院认定二人虽放弃继承,但仍属于遗产实际管理人,应在管理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死亡并非主观恶意违约,罚息复利从起诉状送达视为贷款提前到期后开始计算。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书面放弃继承不等于当然免除全部义务,若继续实际占有、管控遗产,要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
2. 借款人死亡属于客观事件,并非主观恶意逾期,罚息、复利起算时间应当合理认定。
3.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无法送达死者本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继承人可视为到期时点。
4. 遗产管理人需要在管理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包括本金、合同约定的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