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继承人擅自卖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方出钱借他人职工指标买房,双方签有转让协议,出资人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房屋并保管购房资料。出名人去世后,其配偶通过继承取得房屋,在知晓该协议存在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屋卖给案外人并过户,导致出资人无法拿到房屋,出资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继承人赔偿房屋对应价款及违约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职工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如不存在违法强制性规定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 被继承人死亡,合同义务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继,继承人明知存在合同仍私自卖房构成违约。
3. 房屋过户请求权带有物权属性,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解除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
4.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房屋市场损失与合同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