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卖房后债权人另诉第三人侵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房屋借案外人名下登记。男方去世后,亲属依据公证文书处置房产并出售,售房款交给男方母亲。女方通过继承诉讼拿到生效判决,确认对售房款享有债权,由男方母亲承担付款责任,但该判决执行不到财产。女方转而起诉卖房的登记人、实际操办亲属、买房买家,主张三方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对该笔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已经将当事人财产权益转化为对特定债务人的债权,执行不能属于执行风险,不等于遭受侵权意义上的财产损害。
2. 事实婚姻具有私密性,不对外公示,不能事后倒推亲属、交易相对方事前就知情,第三人没有义务主动去核实隐性事实婚姻关系。
3. 买房人依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交易,已经完成付款过户,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侵权。
4. 主张共同侵权,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举证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