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公婆留有两套共有房产,均未订立遗嘱。儿子长期重病,儿媳多年照料丈夫;丈夫去世后儿媳继续和婆婆共同生活。儿媳主张自己既应当多分丈夫遗产,还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遗产。法院认定儿媳对丈夫尽主要扶养义务可酌情多分,但和婆婆同住不等于尽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作为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两套房屋由姑嫂二人按份共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一方重病,配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以依法予以多分。
2. 丧偶儿媳想要成为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长期、经常性尽主要赡养义务,仅短期共同居住达不到法定标准。
3. 遗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前要先析出配偶个人财产,再处理被继承人遗产份额。
4. 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可以判决当事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