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受遗赠农村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订立形式完备的代书遗嘱,指定将农村房屋留给孙女,孙女实际赡养老人、操办丧葬,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孙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本案法律性质属于遗赠。孙女没有出具书面接受遗赠文件,但长期占有管理房屋,法院认定以实际行为默示接受遗赠,其他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无异议,判决房屋归孙女所有,其他子女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孙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老人通过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女,法律上属于遗赠,不是遗嘱继承。
2. 接受遗赠不局限书面表态,实际占有、管理、使用遗产房屋,可以构成默示接受遗赠。
3. 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形式合法才发生效力。
4. 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无异议,法院可以据此支持受遗赠人的过户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