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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后恶意串通处分房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亲再婚之后,和子女签订经过公证的继承赠与协议,将老房子全部份额给到儿子,同时公证确认该房屋属于父亲个人婚前财产。老房拆迁后置换得到回迁新房,属于原赠与财产的替代物。之后父亲与再婚配偶恶意串通,虚构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协议把回迁房过户到再婚配偶名下,儿子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 房屋拆迁回迁取得的安置房,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替代物,原公证赠与效力及于回迁房。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要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