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无书面购房合同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职工经单位协调出资购置房屋,交付房款后就入住并落户,但受时代限制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多年无法办理房产证。卖房的企业后续发生更名、注销,由其他公司承接相关事务。购房老人去世后,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一致,房屋权益由儿子一人继承,儿子起诉要求相关企业协助过户,法院予以支持,过户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买卖并非必须书面合同,缴款收据、单位文件、长期落户居住,可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 企业注销后,承接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需要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
3. 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协议,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属于合法有效约定。
4. 诉讼中当事人自愿承担过户税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准许。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