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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形式瑕疵及家庭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拆迁取得还迁房,生前和一双儿女签订房产确认协议,约定房屋归母子三人共同共有。母亲病危临近去世,女儿提交一份打印及录像形式的遗嘱,主张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该遗嘱由女儿提前打印,见证人与女儿存在利害关系,录像也没有记录见证人身份信息,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母亲遗留的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女儿生前陪伴照料老人更多可以适当多分,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决房屋归女儿所有,由女儿向儿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有严格形式要求,见证人要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录像中还要体现见证人身份肖像,形式不符合则遗嘱无效。

2. 继承人的同事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 家庭成员之间自愿签署的房产确认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约定,可以直接确定房屋共有份额。

4. 同一顺序继承人里,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多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