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过户名义实际保留共有份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三人的父母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姐弟三方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为方便后续出租、出售,两名女儿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放弃继承、赠与给弟弟的书面承诺,将房屋单独过户登记至弟弟名下,但协议明确该承诺仅用于办理手续,女儿实际不放弃房屋份额。过户完成后弟弟否认两名女儿享有房屋权利,二女儿起诉要求确认各自三分之一产权并办理共有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当事人内部真实书面协议效力优先于不动产登记的对外公示状态,登记仅为对外效力,内部权利可以按真实约定确定。
2. 为办理过户而作出的虚假放弃继承承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能发生实际放弃产权的法律效果。
3. 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义务人有义务配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
4. 家庭成员之间处理遗产,应当以各方真实签署的书面协议作为确定产权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