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持自书遗嘱继承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内共同购置一套房改房,被继承人亲笔订立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留给再婚妻子。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与前妻生育的一双儿女认可遗嘱真实性,也同意房屋归继母所有,但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继母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继承,要求两名继子女协助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满足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备法律效力,本案还有视频佐证进一步加强遗嘱可信度。
2. 继承人同意遗产归属,但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配合办理过户属于法定义务。
3. 案涉房屋是再婚夫妻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仅处置被继承人自身的财产份额,处分合法有效。
4. 全部继承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法院可以直接依据遗嘱作出继承及过户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