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物权变动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当事人之间因商业房产产生权属纠纷,经省高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商业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也付清了对应款项,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义务人还未来得及配合过户便去世,义务人的两名继承人通过继承公证,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该继承公证被公证处撤销。继承人抗辩该调解书仅属于债权文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且原告早已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时效。法院认定生效调解书已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房屋本就属于原告,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判决继承人配合把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部分生效法院调解书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 继承公证被撤销之后,继承人依据该公证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便丧失合法基础。
3. 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抗辩。
4. 即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继承人名下,也不代表其一定是真实所有权人,内部权属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