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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及转继承后房屋归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邢某1与弥某系夫妻,二人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邢某。邢某120073月去世。邢某1之父邢某2201711月去世,之母杨某81978年去世。邢某2与杨某8共育有七名子女:长女杨某3、次女杨某9、三女杨某4、四女杨某5、长子邢某1、次子杨某7、五女杨某6。杨某920199月去世,其与肖某1育有一子肖某(肖某120165月去世)。杨某720203月去世,其与王某育有杨某1、杨某2。杨某8去世后,邢某2与刘某于1992年再婚(刘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徐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于20241月去世。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建筑面积72.16平方米,系邢某1与弥某于2001年共同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邢某1。邢某1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弥某、邢某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由弥某继承所有。王某、杨某1、杨某2、杨某3、肖某、杨某4、杨某5、杨某6、徐某均表示放弃其应继承份额,并将其转赠给弥某。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邢某1与弥某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一半归弥某所有,另一半为邢某1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各继承人将继承份额转赠给弥某,判决房屋归弥某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份额的析出与转继承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购置于邢某1与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邢某1去世后其50%份额为遗产。关于继承顺序,邢某1去世时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弥某、儿子邢某、父亲邢某2(母亲杨某8已先于邢某1去世)。继承开始后,邢某2、杨某9、杨某7、刘某相继于遗产分割前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即适用转继承规则。最终全部法定继承人均以书面或当庭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其应继承份额并将其转赠给弥某,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邢某作为弥某之子亦表示将份额转赠弥某,各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事前均已明确表态。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归弥某所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案涉房屋50%为弥某个人财产,另50%为邢某1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邢某2、杨某9、杨某7、刘某的份额均适用转继承规则由各自继承人继受。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将份额转赠弥某,系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