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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因后续口头意思表示被认定撤销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4与宋某系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刘某1、刘某5、刘某2。宋某于20206月去世,刘某420242月去世。刘某520265月去世,其妻于某已先于刘某5去世,刘某3系刘某5与于某之女。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登记在刘某4名下,系刘某4与宋某夫妻共同财产。201812月,刘某4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案涉房屋份额由女儿刘某2一人继承。20208月,刘某4在家庭会议中表示“分三份,谁有意见谁提出来”“我签字算我闭眼以后的遗嘱”“之前遗嘱是写了,后来一想不是三万两万的问题,一说几十万的问题”,主张按三子女各三分之一份额分配,并明确“之前订立的遗嘱不再成立”。刘某1提交了上述家庭会议的录音证据,刘某2认可录音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宋某去世时未留遗嘱。刘某1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份额。一审法院认定宋某的50%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刘某4、刘某1、刘某5、刘某2各继承12.5%(刘某5的份额由刘某3转继承);刘某4通过录音中的意思表示撤销了2018年的自书遗嘱,其享有的62.5%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最终判决房屋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刘某4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因后续意思表示而被撤销。根据原《继承法》第二十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刘某4201812月所立自书遗嘱虽合法有效,但20208月其在家庭会议中的谈话录音明确表达了“分三份”“之前订立的遗嘱不再成立”的意思表示,结合其关于“几十万的问题不能简单让”的阐述,足以认定刘某4以明示方式撤销了原遗嘱,而后续未再订立新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刘某5的份额,其先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唯一继承人刘某3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刘某1、刘某2、刘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的分配结果,系先按法定继承处理宋某50%份额,再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4撤销遗嘱后的62.5%份额,经合并计算后所得,计算准确。刘某2主张按遗嘱继承的抗辩因刘某4已撤销遗嘱而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刘某4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撤销原遗嘱、重新分配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原遗嘱已被撤销。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刘某5的份额由刘某3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刘某2未能证明遗嘱未被撤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