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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配偶多分遗产份额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4与辛某于1968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20225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登记在冯某4名下,系冯某4与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冯某4去世后,其50%份额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辛某、冯某1、冯某2、冯某3继承。冯某1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份额。辛某主张其年事已高,房屋系其唯一住所,请求继承全部房屋份额。冯某2、冯某3主张按各自份额继承。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50%为冯某4遗产,由辛某、冯某2、冯某3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冯某1放弃),结合辛某自身享有的50%份额,最终判决辛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冯某2、冯某3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范围的确定及法定继承人之间份额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登记在冯某4名下但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450%份额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冯某1放弃继承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尊重。辛某作为配偶,除享有房屋50%份额外,另与冯某2、冯某3平均继承冯某450%遗产份额(每人六分之一),最终辛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冯某2、冯某3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计算正确。辛某主张“老有所依”要求全部继承,但法定继承需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因居住需要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一审判决依法分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案涉房屋50%为辛某个人财产,另50%为冯某4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冯某4去世后其遗产由辛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共同继承,冯某1放弃继承,其余三人均等分割。一审判决在法定继承框架内准确计算各方份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明确了缺席审理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