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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及失踪继承人遗产份额代管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侯某与孙某4系夫妻,育有三子:孙某3、孙某2、孙某1。孙某419874月去世,侯某于202411月去世。侯某父母先于其死亡。侯某名下有两套房屋:X号房屋(产权取得于20025月)、Y号房屋(产权取得于20003月),均系孙某4去世后取得,属侯某个人财产。侯某生前立有两份自书遗嘱:一份将Y号房屋遗赠给孙子孙某5(孙某2之子);另一份将X号房屋由孙某1、孙某2各继承50%。孙某31993年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孙某1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并分割。孙某2认可遗嘱真实性。双方达成调解:孙某1支付孙某2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后,X号房屋归孙某1单独所有;Y号房屋按遗嘱归孙某5继承;侯某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孙某1、孙某2各领50%(孙某3份额由二人代管);双方互不追究侯某名下存款及租金收益。一审法院确认上述协议,判决房屋按遗嘱继承,抚恤金及丧葬费按约定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侯某所立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失踪继承人的份额处理以及遗产分割协议的自愿性。首先,侯某所立两份自书遗嘱均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分别按其内容执行。Y号房屋遗嘱继承给孙子孙某5,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放弃,应视为接受。其次,关于失踪继承人孙某3,其自1993年起下落不明多年,但法院未宣告死亡,其仍为法定继承人。对于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孙某1、孙某2自愿约定各领50%并代管孙某3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双方就X号房屋达成折价补偿协议(孙某1支付孙某2折价款120万元后取得全部产权),系当事人自愿调解结果,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互不追究存款及租金收益的约定,系对既往账目的了结,符合民事处分原则。一审判决以调解为基础,尊重遗嘱效力,处理得当。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侯某所立两份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但本案两套房屋均取得于孙某4去世后,属侯某个人财产,侯某有权以遗嘱处分全部份额。关于失踪继承人,虽孙某3下落不明,但未丧失继承权,其份额在遗产中应保留,但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可由继承人协商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