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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配偶多分遗产份额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甲与褚某甲系夫妻,二人收养一子吴某乙。吴某甲于201812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定向安置房项目某号,系吴某甲与褚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吴某甲名义购买,2016年签订购房合同,2020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甲去世后,该房屋50%份额为褚某甲个人财产,另50%份额为吴某甲遗产。褚某甲起诉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并同意给付吴某乙折价款45万元;吴某乙主张其应继承25%份额(即该房屋中吴某甲遗产的50%)。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褚某甲作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双方主张,酌情确定褚某甲继承该房屋4/5份额,吴某乙继承1/5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配偶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系吴某甲与褚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甲去世后,其50%份额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褚某甲、吴某乙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褚某甲作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在照顾被继承人晚年生活、处理其后事等方面付出较多,依法可以多分。一审判决酌定褚某甲继承4/5份额、吴某乙继承1/5份额,既体现了对主要扶养义务人的照顾,又兼顾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裁量合理。吴某乙主张继承25%份额的请求,因未充分考虑褚某甲作为配偶应多分的情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份额比例分担,符合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配偶份额,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案涉房屋50%为褚某甲个人财产,另50%为吴某甲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褚某甲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符合该条件。法定继承中,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一审判决4/51/5的分割比例,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