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留有夫妻共有房产,生前与自家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产赠与赡养子女。因子女对父母本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遗赠扶养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同时当事人主张房屋早已分家处置,却无任何证据佐证。最终涉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结合代位继承规则,由全体合法继承人按对应份额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人本身负有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无效。
2、当事人主张房产已分割处分,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
3、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依法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4、协议无效后,无有效遗嘱的遗产,一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1、《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近亲属赡养不能适用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