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继子女继承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晚年独自购得房改房,没有留下遗嘱。老人育有一女、一子,儿子长期照料老人生活,后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由其女儿发生转继承。老人再婚时,继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女主张享有房屋继承权;法院认定继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结合儿子一方尽主要赡养义务,参考双方此前协商方案,判决亲女儿继承 45% 房屋份额,孙女通过转继承取得 55% 份额。尚未实际产生的过户税费,法院不作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中,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1、《继承法》第十条,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继承法》第十三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3、最高法继承法意见,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