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方再婚期间与现任妻子共同购置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婚前三名子女与现任妻子就两套房产继承产生纠纷。现任妻子主张其中一套房屋归其亲生子女所有,还主张部分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两套房产均属遗产范围、起诉未超时效,结合各方继承份额、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及市场价值,直接判决两套房屋分别归属双方,并由原告方补足房屋差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购置房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属于遗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
2、仅户口、实际居住不能证明房屋赠与权属,未过户的口头赠与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3、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自继承开始起算,两年内起诉合法有效,法院可结合房屋价值、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实物分割、补差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所有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可采取折价、补差方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