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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房产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夫妻婚内购得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无遗嘱,其份额由配偶、两名子女法定继承。女方随后订立公证遗嘱,将自己全部房产份额指定亲生儿子单独继承。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最终房屋归遗嘱继承人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无瑕疵的公证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先分割共有份额,再对死者遗产法定继承。

3、公民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名下的全部合法财产份额。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继承。 3、《继承法》第十条:无遗嘱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