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举证不能、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为三姐弟。父母共有案涉房产,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晚年患有血管性痴呆,但治疗后病情稳定、意识清醒。被告主张父母早年立有遗嘱、房屋归其所有,但仅能提交遗嘱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信。母亲后期所立代书遗嘱,签字捺印完整、见证人齐全,合法有效,明确遗产由三子女均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姐弟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无原件、无法核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证方承担败诉后果。
2、老人患有老年疾病,不当然推定无立遗嘱能力,对方无鉴定、无反证,遗嘱有效。
3、有效遗嘱优先继承,无有效遗嘱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2、《证据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