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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建有三间农村房屋,早年将西侧一间半分给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立遗嘱将东侧一间半自有份额留给女儿,其余两名兄弟放弃继承。儿子主张房屋已全部赠与自己,无证据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遗嘱仅能处分个人财产,母亲无权处置父亲的遗产份额;
2. 无证据证明房产赠与行为成立,抗辩无效;
3. 西侧一间半归儿子所有,东侧一间半由女儿占六分之五、儿子占六分之一份额。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区分夫妻共有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