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范围受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共建三间农房,早年分给儿子西侧一间半。父亲去世后,母亲订立遗嘱,打算将剩余东侧一间半交由女儿继承。两名兄弟书面放弃继承权。儿子主张房屋早已通过赠与归自己所有。法院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成立;母亲仅能处置自有财产份额,父亲遗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最终划分东侧一间半房屋产权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自身享有的财产,处分配偶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2、主张生前赠与完成产权转移,应当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3、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认可。
1、《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均等。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有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应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