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遗嘱无效家庭共有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子女因父母遗留房产、征地补偿款继承产生纠纷。小儿子提交的母亲代书遗嘱存在多处瑕疵,无法证明是老人真实意愿,被认定无效。涉案房屋为父母与小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原告主张的口头分房约定、钱款继承均无证据佐证。法院按法定继承,结合各方自愿转让份额、房屋实际现状酌情分割房产,驳回钱款分割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形式、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依法无效。
2、当事人主张遗产分配、财产款项归属,无有效证据佐证的,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家庭共同建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仅被继承人所占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
4、继承人可自愿处置自身继承份额,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分割遗产。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形式瑕疵无效。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继承法》第十三条:无有效遗嘱,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