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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放弃继承效力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丈夫意外离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父母签署书面文件,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事后两位老人辩称签字只是为孙女出具抚养保证书,并非放弃继承,但无法提交证据佐证。儿媳与女儿起诉要求确权,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声明有效,划分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成年人在书面文书签字捺印,应当预见法律后果,口头抗辩不足以推翻书证效力。 2、当事人主张文书被变造、系空白签字,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时,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产权,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配。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共有财产份额。 2、《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