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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与多重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孙三代共同出资翻建老宅,房产属于老人夫妻与次子三人共有。祖父离世未留遗嘱,祖母订立公证遗嘱,自身全部房产份额交由次子继承。之后次子又办理公证遗嘱,将名下所有房产交由养女继承。其余兄弟姐妹质疑收养关系、公证遗嘱效力。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收养,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归养女所有,由养女向其余五名兄弟姐妹支付对应份额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长期共同生活、群众公认,即便未办理登记,依然可以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养女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想要推翻公证遗嘱,需要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举证不能则公证遗嘱效力应当被法院认可。 3、多人共有的房产,先按法定继承分割初代被继承人份额,再依照有效遗嘱处理后续继承。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具备优先效力。 3、最高法民事政策意见,事实收养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