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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留有五间共有房产,生前与自家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因子女对父母本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无效。同时当事人主张房屋早已分家处置,但无证据佐证。法院适用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规则,逐层核算,由全部继承人按份继承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人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该类协议无效。

2、当事人主张房产已分割、赠与他人,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

3、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依法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4、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后,遗产统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割。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一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仅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签订的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