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不成立法定继承均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父母将自有房屋公证赠与女儿,房屋成为女儿个人合法遗产。女儿临终前仅口头表示房产由儿子继承,未满足口头遗嘱法定生效条件。老人认为外孙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双方产生纠纷。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由死者父母、儿子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房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无效时,遗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3、主张继承人少分、不分遗产的,需举证证明,无证据则均分份额。
1、《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否则无效。 2、《继承法》第十条: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