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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权属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夫妻婚内以男方名义购买房改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生前自书遗嘱,主张房屋由其子出资、归其子所有,但未取得配偶同意,侵害配偶财产权益,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部分子女自愿将继承份额转让给兄弟,最终由占用房屋的儿子取得整套房屋,向同父异母姐姐支付对应遗产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购置房产,无特殊约定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无权单方处分。

2、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内容违法,对应遗嘱条款无效。

3、合法继承人可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内部转让行为法律予以认可。

 

法条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可折价补偿、归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