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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单独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单位房改房,再婚后与妻子、继子女共同生活。男方生前自愿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案涉房产全部由再婚妻子继承。男方去世后,两名继子女认可遗嘱效力、同意房屋归妻子所有,唯独亲生儿子拒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引发继承纠纷,法院最终认可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订立的公证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2、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