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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书面放弃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婚后购置房产,先后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四名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三名子女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三名被告收到开庭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起诉要求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多名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剩余继承人可以取得全部遗产。 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法》第十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