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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子女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名下留有一处房屋,共育十名子女。母亲过世后,几名子女私下互相转让继承份额,房屋长期由部分兄弟姐妹收取租金。一名女儿起诉,主张享有房屋十分之一继承份额。其余兄弟姐妹抗辩遗产早已按口头遗嘱分割、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不存在有效遗嘱,无充分证据证明遗产已经完成分割;部分继承人私下转让遗产属于无权处分,判决原告享有案涉房屋十分之一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遗嘱、遗产已经分割,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足不能采信。 2、遗产未正式分割、产权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时,部分继承人私自转让继承份额构成无权处分,不能约束其他继承人。 3、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抗辩由提出抗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实权利人明确知晓权利被侵害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 3、《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规则。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