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老人先后立下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早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早逝而失效,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房屋分属妻子、多名外甥及第三人。原告当庭自愿转让自有份额,法院判令持房产证的妻子配合共有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多份遗嘱内容矛盾,以最后合法遗嘱为准。
2、遗嘱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该部分遗嘱失效。
3、受遗赠人当庭表示接受遗赠,可自由处分自身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数份冲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明示接受即取得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