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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最长诉讼时效房屋买卖确权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早年家庭分家确定老宅厢房归属长子,长子去世后,老宅土地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弟弟将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后续房屋已拆迁灭失。时隔二十余年,长子家属才起诉主张房屋产权、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因远超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即便事实属实,法院也不再予以司法保护。

2、本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主体适格、自愿交易,合法有效。

3、权利人明知权益受损长期怠于维权,视为主动放弃胜诉权利。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二十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