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安置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宅由五名权利人共同共有,房屋拆迁时,各方与拆迁部门协商一致,按均等份额分别安置对应房源,各自承担房屋扩面费用。其中一名共有人去世,其配偶、其他继承人均公证放弃遗产权利,全部份额由其儿子单独继承。该儿子长期占有使用对应拆迁安置房,因其他共有人拒不配合过户,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共有房屋拆迁后,各方达成的分户安置、自行扩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共有人具有约束力。

2、继承人通过公证方式自愿放弃继承权,合法有效,遗产由剩余继承人单独继承。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