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离婚时协商约定孩子跟随母亲长期生活。多年后父亲指责母亲疏于照料孩子,向法院起诉想要变更抚养权。母亲举证自身工作稳定,父亲身负债务并且再婚育有其他子女,已满十六周岁的孩子也明确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想要变更抚养权必须存在法定不利情形,不能随意反悔。 2、年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依据。 3、父亲无法举证母亲存在虐待、怠于抚养等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