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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意思优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立遗嘱将房产份额留给儿子,后续儿子、祖母又立公证遗嘱及遗赠,将房产份额全部留给孙女。被告主张旧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孙女逾期未接受遗赠、未尽赡养义务,主张法定继承。法院认定,旧遗嘱系老人真实意愿,轻微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判决房产由原告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轻微形式瑕疵不导致遗嘱无效。

2、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反证即可直接采信。

3、当事人主张对方丧失继承权、放弃权利的,需自行举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