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表意不明败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早年通过分家单、声明,将宅基地拆迁权益明确分给两个儿子。父亲晚年出具的分家文书指代房屋模糊、内容不清,且无子女在场佐证。大儿子依据该文书起诉分割安置房,因证据不足、遗嘱内容不明确,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女儿放弃继承未参与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内容清晰、各方认可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优先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2、遗嘱内容模糊、指向不明,无法证实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3、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举证不足,应当自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