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标的物灭失继承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立下合法公证遗嘱,约定名下房屋在二老全部去世后,由两名女儿共同继承。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在世期间,案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迁,全部拆迁补偿款发放至母亲账户。母亲晚年将大额拆迁款项转出。多年后母亲去世,女儿依据公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原房屋并办理过户。法院查明,遗嘱指向的房屋早已拆迁灭失,继承标的物不复存在,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最终被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继承的前提是遗嘱标的物客观存在,房屋灭失后,针对房屋本身的遗嘱无法履行。
2、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不存在的,法院不予支持。
3、权利人主张继承权利,需根据财产实际形态变更,对应主张拆迁款而非已灭失房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现存合法财产。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能、主张无事实依据的,承担败诉后果